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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校园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04 作者:

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校园车辆通行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园车辆通行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管理、安全有序、服务师生”为原则,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校内车辆行驶停放有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行驶和停放的各类车辆。

第四条  学校总务处(安保办公室)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违规违章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并负责运行、管理校园机动车ETC门禁系统。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五条 学校对进校车辆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学校师生员工及常住校内的单位和人员申请办理车辆ETC电子标签注册后,获得通行停放授权。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第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从指定的校门出入,并服从门卫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校园内禁止鸣笛。

第八条  校园内道路禁止学车、练车。

第九条  严禁共享单车、共享电动汽车进入校园,保障校园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 车辆停放

第十条 车辆应当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和地面已划定的停车位。在未划定泊车位的地点禁止停车,严禁在主干道和人行道上停车。

第十一条 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如不按照停放要求停放车辆达到三次,管理部门有权将该车列入黑名单禁止入内。

第十二条 因施工、维修等工作需要临时在主次干道停放车辆,应提前与安保办公室联系,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其他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三条  学校提供停车位,不承担车辆和物品的保管责任,不承担车主或第三方过失行为造成的物品丢失或车辆损坏等责任。下车请关好车窗,重要文件、现金、贵重物品等请随身携带,防止遗失。

第十四条  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任何人不得在停车场存放物品,严禁丢弃纸屑、饮料瓶、烟头、口香糖、果皮、污汤水等废弃物,严禁随地吐痰,主动维护停车场的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电瓶车、摩托车三轮车和自行车,不得随意停放,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划线地点(上述车辆存放点:每栋宿舍门前,教学楼大门前,行政楼东面行人道)。禁止在室内存放上述车辆,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章 机动车辆收费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来车辆进入校园收取校园场地占用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收费标准执行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六条之规定,并使用国家正式税务票据。

第十七条 免收费车辆范围

(一)学校公用车辆和租赁通勤客车。

(二)车主为本校在岗教职工(含兼职老师)及其直系亲属的小型车辆;项目部工作人员的第一车辆;食堂工作人员的第一车辆(不包括送货车)。

(三)经学校核准的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等会议或活动的车辆;来校短期培训的培训班学员的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垃圾清运车、工程抢险车、邮政专用车等)。

第十八条 收费车辆范围及标准

(一)授权车辆。除了以上免收费车辆,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长期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其它车辆,经申请并缴纳校园场地占用费后,可授权通行停放。缴纳费用标准如下:

1.全日制在校学生可以为车主为本人的一台小型车辆申请通行授权,每车每年收取360元。

2.长期与学校业务往来的机动车辆,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校内经营性单位的公、私车辆;

2)校内个体商户的机动车辆;

3)与学校有长期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中小型车每车每年收取1800元(月卡200元/车),大型车每车每年收取2800元(月卡300元/车)。

中小型车是指载重在2吨及以下,20座以下的各种机动车辆;大型车辆是指载重2吨以上、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辆。

3.其它与学校无教学和业务往来的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通行授权。

4.除师生员工预约外,禁止空出租车进入校园逗留、揽客。

(二)临时来校车辆。临时来校车辆在进校门时开始计时,出校门时经计时收费后放行,停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1.收费标准。超过30分钟计时收费。中、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3元,大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中小型最高收费30元,大型车辆最高收费50元。

2.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由校内各接待单位发给《接待票》,《接待票》由接待单位到学校办公室领取,车辆出校凭《接待票》放行,一车一票,当天有效。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注册授权

由车主到总务处(安保办公室)领取《机动车辆信息录入登记表》据实填写,车辆所有人所在部门进行初审,兼职教师由教务处负责初审(每学期统计审核一次),在读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初审,初审后经人事部门核准交总务处,总务处做好机动车辆信息复审并录入校园机动车门禁系统。采集的机动车注册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车主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费用缴纳

(一)需缴费申办授权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按上述规定持安保办公室开具的缴费单到学校财务处缴费,并持回执到安保办公室办理通行授权手续。

(二)临时来校机动车进校时自动进行门禁计时,出门时按计时缴费,并领取税务票据。

第二十一条 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停车授权期限兼职老师停车授权期限为一学期,其余停车授权期限为十二个月;续期授权及续期缴费需由本人到总务处办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一)情节轻微者,安保办公室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二)情节严重、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章者,安保办公室采取取消通行授权、列入“黑名单”禁止车辆入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保卫处采取贴单警告、限制车辆移动(锁车)并教育、通知公安交管部门拖车等措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校园内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保卫处可协同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查扣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停在室内罚款100元。电瓶车、三轮车利用学校电源充电,每次收费2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车辆免收费及授权申请工作由总务处(安保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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